天津机动车变更登记流程是什么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非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固定座椅;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此外,除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外的其他非机动车不得载人。法律客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的规定,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在天津市购买机动车要依法去办理机动车的登记,办理机动车登记是国家法律进行规定的,天津市会依法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相关申请。《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天津市购买机动车要依法去办理机动车的登记,办理机动车登记是国家法律进行规定的,天津市会依法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相关申请。《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2种观点: 一、天津机动车变更登记的依据有哪些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2、《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或者原车辆识别代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二、天津机动车变更登记的办理条件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三、天津机动车变更登记的办理材料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登记证书3、机动车行驶证4、机动车号牌(仅限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机动车)5、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仅限将使用性质变更为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机动车)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仅限1、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2、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3、机动车转入的)7、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仅限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8、变更前、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仅限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9、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持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薄》或者《结婚证》(仅限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10、机动车档案(仅限转入变更的)11、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仅限转入变更的)12、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机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13、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证明(仅限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14、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仅限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15、原机动车和更换后的的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仅限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16、相应事项变更的证明(仅限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17、代理登记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仅限代理登记的)18、居住证明(仅限非本辖区申请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天津市购买机动车要依法去办理机动车的登记,办理机动车登记是国家法律进行规定的,天津市会依法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相关申请。《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1种观点: 一、天津机动车变更登记怎么申请1、申请,申请人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查验,查验机动车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查验合格后予以受理,不合格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受理,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决定受理与否。如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办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4、审核,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检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5、制证,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制作机动车行驶证,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二、天津机动车变更登记的办理条件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三、天津机动车变更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2、《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或者原车辆识别代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第2种观点: 一、天津机动车变更登记条件是什么(一)机动车已在本市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迁入本市的除外;(二)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三)交验机动车,办理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登记、互换号牌的除外。二、天津机动车变更登记办理时限(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更换发动机、改变使用性质、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登记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本市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备案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二)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变更登记,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三、天津机动车变更登记设定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九条申请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对于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收存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第十条更换发动机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收存发动机的来历凭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天津市购买机动车要依法去办理机动车的登记,办理机动车登记是国家法律进行规定的,天津市会依法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相关申请。《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