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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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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广宣费和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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