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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被停止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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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次月开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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